济政字〔201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自2014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以上,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以上。城市低保补助水平要确保较去年有所提升,提高幅度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以上,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以上。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要确保较去年有所提升,提高幅度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5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4年,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8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0元以上。
二、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将新标准下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确保城乡低保覆盖率达到省考核要求,做到应保尽保。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以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务于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要按照省政府“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幅度和绝对值增加要高于城市低保。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新的标准认真编制资金预算,及时提高救助标准,并相应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